美国宪法与基督教的基本冲突 | 基督教中国
美国号称"世界上最年轻的国家之一",但是它区拥有一部世界最为古老的成文宪法。这一鲜明的反差引人注目。
(一)美国不是"基督教国家"
许多人以为"美国是基督教国家"或"美国以基督教立国"。
一种典型的观点甚至认为,美国一切制度的根源在于,美国是一个以基督教立国的国家,基督教深刻的融入到美国人的骨子里,美国人对基督教的信仰是崇高的、虔诚的、发自内心的。基督教左右着人们的生活,以至于开国元勋杰斐逊也有如此的声音:"上帝赋予我们生命,也赋予我们自由,如果我们否认自由是上帝给的,我们该如何保有该自由。"宗教观念在美国是深入人心的,宗教深刻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以至于使美国的发展道路不同于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最终成为称霸世界的一极。(王庆红:《浅谈美国的司法制度──读《美国宪政历程》["美国历史与文化"读书报告选登(之二十三)] )
其实,上述看法是不能成立的。在美国立国之本的《宪法》里,提到宗教信仰的地方,只有第六条:"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同邦联时期一样有效。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显而易见,即使这罕见的一条,也是用否定的方式而不是肯定的方式提到的。
除了宪法,再看看宪法修正案也有类似情况。至目前为止,美国宪法共通过了二十七个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十个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因其主要规定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统称为权利法案:
编号 法案批准日期 主要内容
1 1791年12月15日 信仰、出版、集会、示威自由
2 1791年12月15日 携带武器的自由
3 1791年12月15日 军队不得进入民房
4 1791年12月15日 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5 1791年12月15日 正当审判程序、一罪不再理、无罪推定、征用私产需赔偿
6 1791年12月15日 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7 1791年12月15日 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8 1791年12月15日 禁止过度严厉的刑罚和罚款
9 1791年12月15日 宪法未列明的权利同样受保护
10 1791年12月15日 宪法未赋予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和人民
此后的十七个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
11 1795年2月7日 限制联邦法院对各州的管辖权
12 1804年6月15日 总统选举办法
13 1865年12月6日 废除奴隶制度
14 1868年7月9日 国籍、处罚程序、众议员选举、叛国罪、国债,所有公民享有平等被保护权
15 1870年2月3日 所有公民不得由于肤色和种族的区别而受到选举权的限制。(不包括性别)
16 1913年2月3日 国会对所得税的征收权
17 1913年4月8日 代表各州的联邦参议员必须直接选举
18 1919年1月16日 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运输酒类(后被第二十一次废止)
19 1920年8月18日 禁止选举中的性别歧视
20 1933年1月23日 规定总统任期、国会议事程序
21 1933年12月5日 废除第18条修正案
22 1951年2月27日 总统最多连任一次
23 1961年3月19日 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规则
24 1964年1月23日 选举权不受税收限制
25 1967年2月10日 总统与副总统的继任规则
26 1971年7月1日 保护十八岁以上公民选举权
27 1992年5月7日 禁止随意改动议员薪酬
而其中最著名的也是和本题比较密切的,就是第一修正案。
除了宪法第六条,与宗教信仰有关的主要内容就是著名的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了,这是1791年12月15日通过的、有关信仰、出版、集会、示威自由的。其具体内容如下:"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二)美国国会不得确立国教
正是依据上述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国会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这一原则,2005年9月14日,加州首府的联邦地区法官劳伦斯.卡尔顿(Lawrence K.Karlton)宣判:公立学校的早宣誓违反了美国宪法,早宣誓中的"one nation under God"剥夺了学生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教的自由。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果说"不得确立国教"还不违反基督教"传教到地极"的精神的话,那么"信教自由"包括"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显然并不符合基督教和圣经本身的教导。
被告的北加州的三个学区,没有违反基督教精神,但却违反了宪法的精神,因为宪法和基督教之间存在基本的冲突。学区主管部门因此对法官的裁决非常失望,决定立刻上诉,并通知各校校长继续进行早宣誓,等待上诉结果。
原告是一位学生的家长麦克·纽道(Michael Newdow),他第一次上告他女儿就读的小学时败诉。2002年6月14日,位于旧金山的美国第九巡回法庭宣判他上诉成功,即学校里早宣誓中"under God"二字违反了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此事在全美引起很大轰动,布什大怒,说这一判决太"滑稽"了。众议院代表当天在国会大声朗读宣誓,并强调"under God"二字,以示抗议。
《时代周刊》杂志曾模仿莎士比亚的名句"To Be or Not To Be"以"To Pledge or Not To Pledge"为题报道了此事,并指出原告麦克·纽道和法官Goodwin生不逢时,911事件后美国宗教势力抬头,早宣誓被大多数人看作是"爱国主义"的行为,因而共和党和民主党都反对第九巡回法庭的判决。
2002年911事件一周年时,布什总统举行全国中小学早宣誓仪式,并通过了一项行政命令,重申"one nation under God",将"信耶稣"和"爱国主义"划上了等号。反对人士指出,布什强调基督教文明,更加激起美国民众反穆斯林的情绪,造成种族歧视。
2004年6月14日,最高联邦法院终于驳回了第九巡回法庭的决定,但没有做出新的裁决,而是认为原告不是小孩的合法监护人、无权以家长身份上告学校,以"不合程序"为理由取消了此案。
麦克·纽道坚持不懈,又同另两位合法家长一起,联名上告各自子女所就读的学区,并再次自己担任辩护律师,于是出现了9月14日的一幕:地区联邦法官宣告他们胜利。这一天正是布什任命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听证会演说的第三天。但这件案子并未了结,因为上诉结果依然未卜。如果麦克等家长获胜,那么包括加州在内的西海岸九个州的公立学校就不必每天早上进行宣誓仪式了。但维吉利亚州有个同样的案子2005年4月却被第四巡回法庭驳回了,结果该州所有公立学校必须进行早宣誓活动。
麦克女儿的母亲珊迪·板宁(Sandy Banning)于2005年9月15日到华盛顿特区为罗伯茨进行游说活动,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记得布什总统说过他不会任命一个会否决早宣誓的人来做首席大法官。我们因技术原因赢得了时间,这给了我们大约两年的时间来教育美国公众。"
珊迪·板宁和麦克·纽道没有结过婚,两人一直为女儿的监护权打官司,女儿周日同她在一起,周末和节假日与麦克在一起(一个月十天)。因"早宣誓"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珊迪· 板宁成了社会活动家,并成立了一个"One Nation Under God"的基金会,她准备募捐一千万美金来为早宣誓做宣传活动。
(三)早宣誓的由来及其争议
那么,早宣誓到底是怎么发展过来的呢?早宣誓的内容最早是1892年由著名社会学家贝拉密(Francis Bellamy)发表在一份青年杂志上:I pledge allegiance to my flag and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one nation indivisible, 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我对我的旗帜和它所代表的共和国宣誓,一个民族不可分离,自由和正义属于所有人。)由于美国内战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种种矛盾,贝拉密当时所强调的是"不可分离"。
从1920年代起,很多公立学校都开始在每天早上带领学生朗诵这段宣誓,后来加进了"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940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某地方公立学校可以开除拒绝宣誓的学生,1942年国会通过了国旗法,使宣誓词正式成为法典的一部分,1954年又在"one nation"后面加了"under God"(在上帝之下)两个字,同一年国会还通过了另一项法令,即在所有纸币上印上"In God We Trust"(我们信任上帝),1956年国会又通过法令使这四个字成为国徽。其背景可能和艾森豪威尔威尔政府的看法有关:苏联之所以是极权国家是因为它的领导人都是无神论者,美国人民和政府相信耶稣和上帝,否定共产主义所代表的无神论和唯物主义观,所以才拥有自由。。
现在,纽道案的争论焦点是:强制学校进行早宣誓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许多北美殖民者为追寻宗教自由而来到新大陆的,所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1791年才会宣告国会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那么现在,两百多年以后,可以运用政府的势力强迫一部分人民接受另外一部分人民的信仰及其宣誓仪式吗?即使这个政府是华盛顿而不是伦敦?
辩论的一方认为:既然修正案的第一句规定国会不能制定任何关于建立国教的法律,因此国会就不能在宣誓中添加任何与"God"或任何宗教有关的文字。国会不能添加"under God",是因为这二字防碍了无神论者的自由权,国会不能强制性地规定带有宗教色彩的宣誓。另一方的观点恰恰相反,认为信仰耶稣基督是美国的传统,第一修正案没有指出不能添加"under God"二字,也没有"政教分离"的含义。
劳伦斯·卡尔顿于1979年被卡特总统任命为加州首府的联邦地区法官,任职至今,他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否强调"政教分离"一直是争论热点,因此不论他怎样判决,他的判决都不会使任何政党感到满意。但事实上,"不得确立国教"和"信教自由"的条款,已经使得宪法与基督教保持了不可逾越的距离,所以才会引起这么多的纠纷。
麦克·纽道毕业于密西根大学法学院,后改行做医生,他认为他女儿学校的早宣誓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最高法院对待他这位家长的判决也是违反宪法的。当其它人彻底反对早宣誓时,他说他不反对早宣誓本身,他只希望把后来加的那些字去掉,恢复宣誓内容的原貌,或者改成:"一个民族,不可分离,也不因为宗教原因而分离。"
麦克·纽道希望他女儿长大以后能够自己决定宗教信仰,他不希望学校从小对学生灌输基督教,尤其是在加州这样一个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地方。
美国有四十三个州通过了关于早宣誓的法律,其中三十七个州规定学校必须进行早宣誓仪式,六个州给予学校自决权;七个州规定学生必须早宣誓,三十六个州允许学生自由选择。加州州法规定公立学校必须每天早上进行宣誓仪式,直至麦克·纽道出面挑战。纽道案再次引起美国民众对宪法第一修正案解读的争论。
(四)美国政府的观点
有关早宣誓的争端如此激烈,那么,美国政府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在2005年5月6日美国国务院制作的"美国参考",在其"专题·民主与人权"栏目下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是美国新闻自由的基础"。
这篇介绍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新闻自由与独立媒体的资料性文章是为纪念5月3日世界新闻自由日(World Press Freedom Day)而撰写的。《美国参考》特约记者戴维·皮茨(David Pitts)在这篇文章中介绍了美国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第一修正案,并阐述了给予这条重要原则以深度和广度的几项主要的法院裁决。这篇文章由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翻译,而涉及新闻自由的修正案,显然也包括了信教自由的条款,因此新闻自由与信教自由是一致的,而且信教自由还在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之前。
据此文介绍,倡导自由媒体的"第一修正案中心"(First Amendment Center)学者罗纳德·柯林斯(Ronald Collins)指出,近十年来,由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主持的美国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废除了十三条联邦法、八条州法及四条地方法。
最高法院的裁决体现了美国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保障新闻自由和信教自由的宪法高于联邦、州或地方的单项法律。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从一开始,甚至在宪法于1789年生效以前,美国革命的先驱们就强烈地感到没有信教自由、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便无自由可言。《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于1786年指出:"我们的自由取决于言论和出版自由,限制这项自由即会失去所有自由。"杰弗逊在《书信:论出版自由》中表示:"我们宁愿要没有政府有报纸的美国,也不要有政府却没有报纸的美国。"依据这一精神,第一修正案于1791年被纳入宪法。
多年来,最高法院及其它法院一直在努力探求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自由媒体与自由言论的确切含义。正如最高法院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1919年做出的著名裁决中所说,第一修正案不会"保护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并引起恐慌的人"。霍姆斯在同一项裁决中(申克诉合众国案, Schenk v. United States)还用"明显且迫在眉睫的危险"来形容"国会有权制止"的罪行。他还说:"这是一个近似度和程度的问题。"
关系到新闻出版自由的重要法庭裁决大都涉及近似度和程度问题,在这方面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明确说明了这一点。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教授、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前执行主任简·柯特利(Jane Kirtley)说:"第一修正案是否可以完全根据字面意义解释?美国最高法院两百年来一直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最高法院做出的加强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重要的裁决包括:
──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案(Near v. Minnesota)。最高法院除了保护新闻出版不受联邦法律的干涉,还进而保护其不受州法律的干涉。在此之前,新闻出版只受到不被联邦政府控制的保护。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还废除了此前施加的大多数限制。
──1936年格罗让诉美国出版公司案(Gorsjean v. American Press Co.)。最高法院裁定政府不得根据报纸的发行量征税。世界各地有很多政府仍在利用歧视性税收手段不公正地压制媒体并增加媒体的负担。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最高法院裁定,公职官员不能针对发表与公务行为有关的诽谤性不实言词要求得到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有关言词出于"实际恶意"。这项规则的适用范围后来被扩大到所有公众人物。
──1971年《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最高法院裁定,新闻出版不受"先前的限制"是近乎绝对的。《纽约时报》获准刊登同越战有关的"五角大楼文件"(The Pentagon Papers),尽管政府认为这将损害国家安全。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未能证明公布这些文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直接的、即时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1974年《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内罗案(Miami Herald v. Tornillo)。最高法院裁定,竞选公职的候选人没有权利以对等的篇幅回应报纸对他的攻击。不过,最高法院尚未向广播传媒提供类似的保护。广播公司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应答的权利。
──1988年《皮条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最高法院裁定,媒体有权模仿嘲弄公众人物,即使这种嘲弄"极端无礼",甚至造成精神痛苦。
──2001年巴特尼基诉沃珀案(Bartnicki v. Vopper)。最高法院裁定,在涉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时,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媒体,即便媒体播放的手机交谈录音是他人非法截获的。
柯特利认为,最高法院做出的上述裁决,连同下级法院做出的其它数百项裁决,体现了司法系统在美国体制中所发挥的保障新闻自由的重大作用,并突显了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必要性。她说:"宪法与权利法案从来都不是自动生效的文件。它们依赖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来解释它们并赋予它们生命力。"但将有关原则永久地纳入宪法,有助于确保法院系统会采取行动尽量扩大新闻自由,而不是极力压制新闻自由。美国在这个问题上的法学理念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始终如一。
不论支持新闻自由的宪法与法律保障多么重要,它们并非存在于真空之中。一个社会的文化及其发展历程也很关键。多年来,美国像其它众多民主社会一样,建立了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生机勃勃的公民社会。各类非政府组织纷纷出现,保护并促进自由的媒体。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迫于他们的压力,越来越注重满足新闻工作者的需求。例如,联邦政府及许多州政府在二十世纪通过了信息自由和公开会议法,为媒体提供了获取信息的法定权利。
影响新闻业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技术的飞速发展,最近几十年尤为明显。例如,围绕互联网以及该媒体受到保护的新闻功能包括和不包括哪些内容展开了大量讨论。时代华纳公司(Time-Warner)的媒体律师马德琳·沙克特(Madeleine Schachter)强调了这一点。沙克特撰写了《互联网言论法》(The Law of Internet Speech)一书,她说:"法院将不得不应对互联网及新技术的问题,他们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所涉及的功能的性质。"她还说,法院的裁决必须"足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另一项影响媒体的技术进步是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的发展。目前,美国的大多数电视市场都有数百个电视网及电视台。因此,广播电视与印刷媒体之间的传统区分方法──最初主要源于电视台为数有限──越来越不符合新环境。1987年,公平原则(Fairness Doctrine,该原则规定了适用于广播媒体但不适用于印刷媒体的报导要求)被废除,意味着媒体的现状得到承认。制约媒体功能的法律及规章框架将随着技术及其它因素的新变化而有可能进一步演变,塑造这个新世纪中的媒体。在新闻自由原则的捍卫者看来,这一原则将不会改变。新闻自由仍是美国自由的基石。
依照美国国务院的上述解释,在"信教自由"这对词组里,美国宪法保障的显然是"自由"而不是"信教"。也就是说,就像"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等条款里,受到宪法保护的并不是"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等活动本身,而是这些参加这些活动的人们所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权利。
(五)信仰·风俗·权利·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规定,使美国国会显而易见地不可能成为一个具有基督教救世精神的机构,而只能是一个在各种宗教事务和信仰冲突中严守中立的机构。既然如此,美国国会就不得不与宣告自己是唯一真理的基督教和圣经,发生内在的冲突。因此,人们就不得不把"手摁在圣经上宣誓"一类的动作,看作是一种风俗,而不是一个信仰的表达。
当然在另一方面,美国社会对于上述自由与权利的看法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学术与法理认识的改变而很不相同。绝对主义理论认为上述自由与权利绝对不应受到政府的任何干涉。这种看法现在已经差不多绝对绝迹了。
特殊平衡理论则认为上述自由与权利只是美国人民享有的众多人权中的一部分。
在美国历史上,有过一系列关于煽动和间谍的法案获得通过。正是在托马斯·杰弗逊的党派反对亚当斯政府的过程中,美国历史上言论自由与言论钳制之间的斗争,拉开了大幕。在美国独立后的政党政治萌芽时期,在一次大战时期、二战时期、冷战初期,这些法案以国家利益为籍口,对反对批评政府的言论施以严厉的惩处。
1798年通过了1798年外侨法和惩治叛乱法。最严厉执行的条款是《惩治叛乱法》中的 "任何阴谋反对联邦法律实施,煽动叛乱,发表反对、丑化、中伤美国总统和国会言论和文字者,将被处以最高为五千美元罚款,最多为五年的监禁。"结果有二十四位支持和同情民主共和党人的报刊编辑和发行人在《惩治叛乱法》下被起诉,其中十人被定罪。
1917,《反间谍法》对未经授权擅自取得、接受和传播国防资讯加以惩罚。次年,对这一法律添加了一套修正案,通称"1918年反叛乱法"(Sedition Act of 1918),其中规定,对可能有利于美国的敌人的资讯言论施加惩罚。
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尔逊政府对雅各布布·阿布拉姆斯(Jacob Abrams)的起诉案确立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原则,认为阿布拉姆斯撰写并散发两份传单,批评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和美国政府向俄国提供镇压布尔什维克革命的军事支持而触犯了"反叛乱法"。虽然这分别用英文和意第绪文写成的这两份传单只散发在纽约市的小部份地区,虽然阿布拉姆斯提出的批评同美国的对德作战行动关系不大。最高法院维持大多数法官的理由是,阿布拉姆斯的行为对社会安宁形成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应受到政府的惩罚。
1927年,布兰代斯大法官在"怀特尼诉加利福尼亚案"中就指出"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压制才是正确的。"他认为如果需要通过讨论暴露虚假和谬见,通过教育防止邪恶的话,那么方法就是更多言论,而不是压制声音。
1940年,史密斯法案通过,规定:凡密谋要宣传暴力革命思想的人均犯有颠覆罪。
1951年,高院裁决史密斯法案不违宪。
1957年6月17日 "叶芝诉合众国"(Yates V. U. S.)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叶芝"一案涉及的十四个共产党员无罪,因为单纯的入党并不构成"用暴力推翻政府"的行动,所以不适用于史密斯法案。此举极大的削弱了史密斯法案的钳制力。
1969年,"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案"中,最高法院宣布一项惩治非法工团主义的州法无效,所谓非法工团主义是指鼓吹在工作场所的劳资纠纷中使用暴力。这里所使用的"煽动"检验标准实质性地削弱了政府对于煽动的指控。
反越战的抗议中,没有人因煽动叛乱而被起诉。但是在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第二次海湾(伊拉克)战争中,大众传媒受到的钳制越来越严厉。这一方面是由于美国政府采取强硬的单边主义的缘故,另一方面还可以看到美国政府主要采取了法律途径以外的方式来对大众传媒的言论进行控制,这样政府就可以绕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钳制设立的障碍,迫使美国国内的媒体言论与美国政府基本保持一致。
(六)《美国宪法》不合乎圣经
《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是分权原则,这并不合乎圣经。因为生境的原则是要把权力集中在上帝的代表手里。《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旨在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而不是促进上帝的意志和保护纯正的信仰。所以《美国宪法》阐明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自一字未提。
美国制宪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力,这是因为在此之前英王对北美殖民地的统治和利益剥夺,严重损害了殖民地人民的切身利益,人们对政府已经产生了怀疑,不相信政府会充分的保护人民的利益。因此政府的权力就必须受到制约和限制,从而被迫地保护人民的利益、关心人民的意愿。
《美国宪法》首先关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分权制衡。美国的建国是在各州的基础上成立的,州是先于联邦而存在的,因此宪法就必须尊重各州已有的权力,除非宪法明确的表示由联邦享有的权力,如外交权、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等和明确禁止各州所拥有的权力外,其余权力都归各州所有。
《美国宪法》其次关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即国会、总统、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国会制定和通过法律,但需要总统的签署才能生效,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立法,国会则可以通过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而且,国会还可以对总统和由总统任命的联邦法院的法官提出弹劾。总统拥有行政权,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可以对外签订条约,任命外交官员和联邦法院的法官,但要经国会参议院的批准。联邦法院的法官一旦任命便终身任职,并且拥有宪法的解释权,从而能够制约国会和总统。最后是各地区和社会集团利益的制衡。当时美国既有人口众多的大州,又有人数不足几万的小州,既有南方的蓄奴州,又有北方的自由州,各州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不同,如何分配国会议员的人数这一问题摆在了阿宪代表的面前,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就有了国会众议院按人数多少来分配,满足大州的需求,而国会参议院不论各州人口数量,一律两个席位,也顺应了小州的心愿。
美国号称"世界上最年轻的国家之一",但是美国宪法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宪法之一。此后许多国家以美国宪法为模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的影响。二战以后,美国通过对日本的占领和对制定宪法的指导,对日本宪法也有非常明显的影响。
早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北美殖民地人民,利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强调"无代表不纳税"的原则,他们对于"自由"的理解,使得世人认为他们是为获得作为一个英国臣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而反对破坏法律的英国政府。
1776年7月4日,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代表发表了脱离英国政府的《独立宣言》。在这个历史性文件上签名的代表中有二十五人是律师。因此可以说美国的独立战争是"由律师领导的",而其它的签字者也都是商人、医生、农场主等具有法律意识的有教养阶层人士。这是美国独立与1789年的法国革命的不同之处。激进的法国革命是以下犯上,采用暴力形式,推翻制度和秩序,所以随着革命的深入,不仅王公贵族人头落地,连昔日的革命者也难逃被送上断头台的厄运,无辜的平民百姓也都成为可大革命的牺牲品。而美国的独立战争却没有法国革命那样的破坏性,努力维持现有的秩序和规矩。这才有可能使得各州的代表坐到谈判桌前,讨论宪法事宜、建国事宜。
经过八年苦战,北美殖民地终于取得战争胜利,迫使英国承认十三个殖民地独立。至此,结果并不完美。由于十三个殖民地各自为政,各有宪法,是一个基于《联邦条例》而形成的联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家、统一的中央政府。因此而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和人民的不满,富人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再次受到了威胁。作为独立战争的领导人赶忙召开会议,决定制定宪法。由于参加制宪会议的五十五名代表都是闻名遐迩的种植园主、商人、银行家和多位从事法律业务的人,没有下层群众也排斥了理想型的知识分子。这些制宪代表开了近四个月的会,他们并不追求任何乌托邦包括基督教的天国,而只是为自己的利益争吵、为达成一致而不断妥协。他们丰富的政治经验防止了会议的破裂,而作为律师的技巧而又使妥协成为了可能,最终产生了一部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美国的制宪代表自己并没有深刻的政治理论,但他们对英王的统治深恶痛绝,而且对当时欧洲的最先进的政治理论了如指掌。因此他们从英国的政治家洛克那里借鉴了"有限政府"的观念,又从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那里借鉴了"三权分立"的理论,应用到北美殖民地的实践当中。
这样的宪法不仅和基督教毫无关系,而且在本质上就像提防英国的复辟一样提防基督教的影响。这样的宪法怎么可能立足于基督教之上呢?
尽管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了鼓动人民起来,借用了一些"上帝造人"之类的话语。有人认为美国《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提出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是"建立在《 圣经》的上帝造人说的基础上。这是不准确的。因为除了圣经以外,许多其它的宗教和神话都有上帝造人的内容。最早的记录在苏美尔神话、埃及神话里都有。由此判断美国宪法和基督教相关,就像说美国宪法和埃及神话相关。说美国宪法出自埃及神话的人,也可以找出论据说:美国的双头鹰、华盛顿的方尖碑,都有显而易见的埃及来源。
事实上,《独立宣言》开宗明义是这样说的:"在人类事务发展的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同另一个民族的联系,并按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以独立平等的身份立于世界列国之林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驱使他们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被造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他们中间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由此可见,这里谈论的完全是政治事务,而不是宗教信仰;其类似宗教的内容是用来为政治服务的,而不是相反。
(七)怀疑美国宪法的合法性
美国宪法不仅和宗教信仰毫无关系,而且从它制定以来,就有人对其合法性表示怀疑。例如历史学家约瑟夫·埃里斯就指出:美国制宪会议的成员们只拥有修改邦联条例的权限,而不能制定一部取代它的新法律,因此代表们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在宪法表决过程中,制宪会议并没有执行邦联条例所规定的"全体一致通过"原则来通过宪法。所以有人指出,所谓美国宪法,实质上就是邦联条例的一个修正案。
国会和全部十三个州都按照条例的要求举行了表决程序。首先,十一个州在1788年7月26日之前通过议会举行的表决会议批准了宪法草案。其次,另外两个州(北卡罗来那州和罗德岛州)尽管在起初反对宪法草案,但是最终也都举行了特别会议表决批准了宪法。因此,在表决程序上的修改已经得到了全体州的同意。
美国联邦宪法的批准也是颇费周折。按规定,宪法须经四分之三州批准才能生效。北美民众对英国政府的恐惧依然记忆犹新,对建立统一的中央政府心存疑虑。以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为首的支持宪法者,为了劝说民众接受宪法,成立联邦政府,在报纸上匿名发表了一系列文章为宪法辩护,支持成立联邦,这些文章形成了《联邦党人文集》,它不仅成了宪法解释的权威之作,而且成了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之作。在反对联邦宪法的人的要求下,不得已,联邦党人同意批准宪法后对宪法进行修改。这就是后来宪法最初的十条修正案,也被称作是《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这样,才勉强使宪法得到通过,开始生效。这十条修正案的内容是充分保证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也是宪政思想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权利法案》及此后的宪法修正案保证了美国人民有最充分的可能享受国家对基本人权的保护。这也是美国在建国后两个世纪里较为稳定的原因之一。
宪法的保证实施,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在美国,这个制度保证就是独立且具有权威的联邦法院。虽然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但起初这三权的力量并不是很平衡。三权之中,司法权最弱,既没有掌握钱袋子,也没有掌握去枪杆子,几乎不能制衡国会和总统的权力。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第4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eshall)在十九世纪初,根据宪法的精神,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s. Madison)一案中,给法院争来了司法审查权,即它对宪法具有最终的解释权,可以裁定包括国会在内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总统的证策是否合乎宪法,有权判定法律和政策因违宪而无效。有意思的是,如此大的权力在宪法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宪法的条文虽然不多,但含义丰富,为大法官解释法律预留了广大的空间。由于拥有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关系着美国国家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没有他们,宪法就是一纸空文,三权就不能够真正的平衡和制约。
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可以说是影响极为深远,直接左右了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的解决,再一次确定了一项通行的金科玉律──契约神圣原则,即使是政府的更替、社会的变动、阶级的冲突。1819年的玛卡洛诉马里兰州案的审理确定了联邦至上的原则宪法默许的权力。部分清理了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确立了法院在解释宪法方面的权威地位。1824年的吉本斯诉奥格登案,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大大扩大了联邦的权力,确定了联邦在管理商业方面所拥有的前所未有的广泛权力,使得物资、资金、人员和信息等资本可以在全美畅通无阻,对美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1954年的布朗诉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的号角,确认和保护了黑人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推动了美国对基本人权的保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并不很多,但是每个案件的背后都有其社会基础。
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最为古老的宪法,在美国人民的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执行、运用宪法的行政、立法部门以及解释宪法的司法部门对它的尊重和创造性地发挥是分不开的。最高法院对宪法的维护、捍卫、解释,基于民众对宪法的尊重和信任。而这种信任和尊重建立在宪法能否约束政府、约束议会,以及能否个人的自由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政的本质所在。
(八)美国宪法对基督教的冷漠及遏制
美国宪法对基督教以及其它宗教信仰的冷漠以及遏制态度,影响深远。
美国之音记者亚微2007年10月12日在华盛顿报导了"美国军中的宗教自由",其文章援引了几名美国现役军官因为身着军装在五角大楼里参与了一个基督教组织的录像拍摄片而受到军方点名批评的事件。
美国国防部督察长表示,这几名军官的做法违反了军规,给人造成五角大楼在支持这个组织的误导。但是,赞同这几名军官做法的人士表示,他们的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条款的保护。
这个总部设在维吉尼亚州的基督教组织叫做"基督教大使馆",它1970年代,是一个以政界人士、军事将领和外交官为对象的基督教宣教组织。该组织经国防部的同意,每星期在五角大楼都有祷告会和查经班,这个做法从1978年持续至2007年。
2004年,"基督教大使馆"拍摄了一部宣教录像片,有六名国会议员、两位大使、两位大使夫人、两名高层政府官员以及国防部的几位文职人员和现役军官参加了拍摄。录像中,几名现役军官身穿军装,出现在国防部的五角大楼内,他们分享了基督教信仰在他们各自工作中的重要性。这部录像片后来刊登在"基督教大使馆"的网站上,网站上刊登的一则免责声明说:该录像中任何政府官员所表达的观点都属于他们个人的看法,因此不代表美国政府或他们所奉职的任何政府部门的观点。
这部录像片出台后,引起了一些人士的强烈反对。设在新墨西哥州的民间监督组织"军事宗教自由基金会"首先提出抗议。该组织的创始人和主席米基·韦恩斯坦(Mikey Weistein)写信给国防部督察长,要求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韦恩斯坦本人来自一个军事世家,他在里根总统任期内曾担任白宫律师。韦恩斯坦指出,这几位军官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不准确立国教的条款。韦恩斯坦说:"这部录像片一开始提到,有两万五千多名官员工作在五角大楼的各个部门。‘基督教大使馆’通过查经班、门徒训练班、祷告早餐会、以及各种宣教活动,把这些官员召集起来,帮助他们有意识地建立与耶稣基督的关系。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彻底违背了美国宪法。"
在"军事宗教自由基金会"的压力下,美国国防部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调查。2007年8月,美国国防部督察长公布了一份长达四十七页的报告。报告称,七名陆军和空军将领身着军装,支持并参与了非官方组织"基督教大使馆"的宣教录像,这种做法违反了军规。因此,国防部督察长建议对这几名军官采取适当的"纠正"行动。之后这几位军官所在的陆军和空军的发言人都说,他们的法律人员正在考虑对参与拍摄这部录像片的军官实施处罚,但是他们表示处罚将在私下进行。
参加拍摄这部录像片的这几位军官并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在他们看来,"基督教大使馆"似乎已经成为一个"准联邦实体",因为过去二十多年来,国防部一直向将级军官们宣传这个组织的工作。
基督教机构"家庭研究委员会"的副主席彼得·斯皮格(Peter Sprigg)指出,国防部的报告只是裁定说,这些军官的做法违反了军规,因为他们在为一个私人机构宣传时穿着军装,因此这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丝毫不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不准确立国教的条款。斯皮格说:"根据美国国防部的规定,军事人员在做非正式的公共演讲、接受采访、参加游行、集会以及各种公共示威活动时,如果这些活动有可能给人造成这么一个印象,即军方支持这些活动所倡导的事业,那么除非得到上级主管的批准,否则军人们是不能身穿军服参加这些活动的。这几位军官在录像片中表示,他们从‘基督教大使馆’的事工中获得很大益处,很显然,他们是代表他们个人表达这个观点的,他们并没有说,整个军方或国防部都支持这个组织的工作。"
但是,美国国防部的报告却对安排拍摄的随军牧师本森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报告称,本森在申请拍摄这部录像片时只是说,他希望搜集有关五角大楼内部的基督教事工的情况,而实际上他是在通过这部录像片为"基督教大使馆"争取更多的支持者。报告还称,本森为"基督教大使馆"以及其它宗教组织自愿人员提供了一般只颁发给军方合同工的身份证,使这些自愿人员可以自由进入五角大楼拍摄录像。但是,本森提出,他的做法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条款的保护,他的律师也表示,这是一部私人组织拍摄的录像片,目的是对一个协助随军牧师不计任何报酬工作了二十多年的基督教组织表示感谢。本森的律师还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这一事件中,那些为了捍卫人们的言论和宗教自由而冲锋陷阵的军人们现在自己却被剥夺了这个权利。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争论的双方观点呢?
维吉尼亚州"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心"的资深学者查尔斯·海因斯(Charles Haynes)介绍了随军牧师的情况。他说,随军牧师来自不同的宗教信仰,但是他们必须为所有背景的军事人员提供服务,无论是那些和自己有同一信仰的人也好,还是那些没有任何宗教信仰的人员也好,他们都要一视同仁地对待。
海因斯说:"随军牧师是军队的一部份,他们属于所在的陆海空军种的军事人员,因此他们受到军方规定的限制,这个身份使他们的工作非常棘手。一方面,他们希望宣讲自己的信仰,有和其它士兵一起参与敬拜的自由。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是军事人员,因此就要服从军队的规定。有时这两个角色会发生冲突。很多随军牧师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尽量保持公平,他们既要为所有信仰的人提供帮助,又要为与自己有同样信仰的人做特别服事。"
密执安州独立公共政策研究机构"军事应战中心"的主席伊莱恩·唐纳利(Elaine Donnelly)认为,有些人士针对"基督教大使馆"组织这部录像片的指控过于夸张。她说:"美国军方长期以来就有宗教信仰自由的传统,各大宗教都可以在军方得到体现,我们还配备了随军牧师,为士兵提供心理咨询。我认为,这个传统应该继续保持下去。有些人士提出,‘基督教大使馆’的录像片做法太过火,这有些夸大其词。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一些基本常识,而且要对各方都公平。"唐纳利提到,大多数人看到士兵聚集在一起祷告并互表支持的图片时都不会煞有介事,反而会因此得到慰藉,特别是有过战争经历的人们都能理解这一点,因为在军中服役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军人们也需要得到安慰、心理咨询,有时也需要宗教的支持。
维吉尼亚州"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心"的资深学者海因斯分析了军中宗教自由的重要性。他说:"我们在军中也要遵循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个修正案,政府不能宣传或者支持某一宗教,而是要保护所有人,包括军事人员的宗教自由,这意味着,在军中,我们有随军牧师。虽然这看起来好像是政府在支持宗教,但是美国法庭的裁决指出,军中必须有随军牧师,因为如果我们把士兵从他们的家中和他们原来所在的社区带走,我们就必须为他们提供条件,使他们在服役期间也能参与自己信仰的宗教活动。"
(九)美国宪法并不支持基督教的信仰
从上述案例可以明显看出,美国宪法并不支持基督教的信仰,甚至可以说,美国宪法与基督教在信仰以外的社会领域的功能与权利主张,具有一种内在的冲突。
刘刚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一文,则从法院的判例来分析美国宪法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该文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关"不得立法建立宗教(应该为"国教")"条款的含义与目的,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条款意在禁止州或联邦政府对某种宗教或教派进行优待或歧视。这就要求政府平等对待各种宗教或教派,这种意见的代表人物是斯脱利法官;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条款意在实现政教分离,力求在政府和教会(宗教)之间竖起一道隔离墙,以防止政府涉入宗教事务,其代表人物是杰佛逊。可见,在政府能否涉入宗教事务这个问题上,两种意见是截然对立的,而且,没有哪种意见曾绝对主宰法院的判决倾向。因此,从一个较长的时段来看,法院在围绕该条款的案件中,便表现出左右摇摆的姿态;而且即使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法庭也经常分成截然对立的两派。
例如1:对教会学校(宗教教育)的财政资助。这类案件的争议点是,特定形式的财政资助是否构成对第一修正案禁令的违反。这里无法穷尽所有的资助形式,只能列出主要的几种:
之1,在公立学校中为宗教教育留出时间。法院一度认为,这种做法显然违背政教分离原则,而且,公立学校的教育必须是世俗教育。但是,在后来的案件中,法院又一改初衷,认为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法庭意见的理由是,合众国乃深具宗教传统的民族,政府尽可能为人民提供信奉自己所热衷的宗教的机会,正是适应人民禀赋之举动,否则,政府便是在歧视信教的人群,而优待不信教的人群。
之2,为教会学校的学生提供世俗教育的教科书。法院认为,这类资助行为并不违背第一修正案。
之3,为在教会学校教授世俗教育科目的教师提供补助。法院认为,这类行为实际构成政府"过度涉入"宗教事务,违背第一修正案,并提出判定这类行为是否违宪的三个标准:第一,制定法必须服务与世俗的立法目的;第二,该法的主要效果不能构成对宗教的促进或禁止;第三,该法不能导致政府"过度涉入"宗教事务。在后来的案件中,法院基本以此标准宣布立法违宪,不过,又提出了新的理由,比如,这类为世俗教育的目的提供的补助很可能会被用于宗教教育的目的。当然,在这类案件中,都存在认为该类补助并不违宪的意见。
之4,为教会学校的学生提供免费交通。法院认为这类行为并不违宪,不过,他们的理由更多地是从学生安全的角度出发的。
例如2:财产税。法院认为,政府对用于宗教目的的不动产免于征税的做法,符合宪法修正案。不过,对教会学校的学生家长减免所得税的做法,却被法院宣布违宪。
例如3:在公立学校诵读圣经或者祈祷。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判定,政府官员不可制作祈祷文并要求学生每日诵读,即使这类行为并非强制,仍是违宪之举;之后又判定,政府官员要求诵读圣经,亦是违背第一修正案的行为。这类判决曾遭到激烈反对。不过,反对者误解了法院判词的几处结论:第一,法院并未禁止把圣经作为世俗教育的一门课程来讲授;第二,法院只是禁止政府官员制作祈祷文,而没有禁止其它人从事此类行为。
例如4:因信仰而拒绝服兵役。比较固定的法院意见是,国会有权决定那些其信仰内容与战争相背的人免于服兵役,而代之以其它服务,因此,法院所要做的就是,确定某个人的信仰是否真正反对战争。也就是说,拒绝服兵役的人已经没有必要抬出第一修正案,进而以信仰为理由来拒绝服兵役。然而有的法官认为,这其中还是存在涉及第一修正案的宪法问题,这就是,国会到底有没有权力来免除上述人群的兵役义务。他的观点是,国会如要免除这类人的义务,必须首先在具有宗教信仰和世俗信仰的人之间做出区分,然后给前一类人更优越的待遇,一旦这样做,就恰恰违反了第一修正的禁令,因此,国会根本没有这样的权力。
例如5:星期日闭店法。法院曾认为,政府既不能促进宗教,也不能禁止宗教。不过,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对于这类显然出于宗教考虑而制定的星期日闭店法,法院却认为不一定是出于宗教考虑,因而没有违背第一修正案。后来,正统犹太教的一名教徒曾对这类法律提出挑战,理由是,自己的安息日是星期六,如果再遵守星期日闭店法,就要在一周内有两天不能工作,法院并没有支持这种主张。不过,在后来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因自己的宗教信仰而拒绝在星期六接受雇用,法院判决认为,仍应该向她支付失业救济金。
此外,在"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方面,《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则指出第一修正案也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不得立法来强迫人们信奉某种宗教或某个教派;第二,保障宗教活动的自由。关于第二层面的含义,法院认为,自由并不等于为所欲为,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是正当的宗教自由,而不是自由的滥用。如其所云,宗教自由并不包括那些"违背社会责任或颠覆良好秩序"的活动。由此,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当中也蕴育着限制,除了要求政府提供必需的保障措施外,法院还需判定的是,政府的限制措施是否违背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或曰,某种宗教活动是否超出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范围。涉及该条款的案件大致可做如下分类。
例如1:对宗教活动的限制。法院曾判定,禁止某种宗教所主张的一夫多妻制,乃是国会的正当权力;不过,在后来的一起用所谓超自然力为人们治病的案件中,法院则判定限制这种活动的法律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在另外一些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父母的宗教偏向和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在这类案件中,曾有法律赋予父母管教子女的特权,使他们可以代子女做出宗教信仰方面的选择。子女认为这类法律侵害了他们依据第一修正案享有的宗教活动自由。法院最终站在了子女的一方。
例如2:对宗教信仰的保障。这类案件主要是对囚犯权利的保障。法院承认,监狱官员有广泛的权力来对囚犯进行管理,要求他们遵守各种恰当的规章和条例;不过,法院同时也强调,囚犯也有宗教信仰自由,监狱官员要为他们的自由提供相应的保障。
例如3:教会事务方面的争端。法院的传统看法是,世俗法院不应去裁断灵界争端;不过,曾有一个上诉法院判定,对于牧师和主教之间因工资合同发生的争议,世俗法院的裁决并不违反政教分离。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明显看出,美国宪法对于不同宗教的态度是一视同仁的,而对于宗教领域与世俗领域是严格区分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美国宪法把宗教置于自己的控制下,而不是像基督教和其它各种宗教所主张的那样,把宗教信仰看得比世界的法律要高。
这种基本的格局,决定了美国宪法与基督教处在潜在的但是基本的冲突之中。而决不是像许多人以为的那样。"美国是基督教国家"或"美国以基督教立国"。而且美国一切制度的根源在于,本不是奠定在基督教基础之上的。
反过来看,一个基督徒,也不会崇拜自由女神。十分明显的一个事实,自从自由女神像于十九世纪的某日在纽约的一个小岛上树立起来并作为"美国的象征"受到崇拜的时候,这个以被误解为"基督教立国"的美洲利维坦,就开始了外强中干的过程。二十世纪后半期这一外强中干的过程加速发展,其间种种恶状,仅是这一精神病症的"躯体化"罢了。